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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資訊
一、商業申請設立或資本額增加變更登記時,資本額達新臺幣25萬元(含)以上者,始須檢附資本額證明文件,其資本額證明文件為存摺或銀行對帳單或查詢單等,毋庸檢附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相關文件。
二、商業之資本應存入以商業名義開立之帳戶,至於商業未核准登記前得以商業籌備處之名義為之。
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: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(中午不休息)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:02-27208889/1999轉6491或6485洽詢。
來源:
https://www.tcooc.gov.taipei/News_Content.aspx?n=AF9B8A86EC14B3FA&sms=87415A8B9CE81B16&s=A95C5558BBD4236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