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opyright © 惟理聯合會計師事務所
工商資訊
依都市計畫法第51條規定,公共設施保留地,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,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,其相關規定應由用地主管機關認定,爰如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案件查詢結果為洽其他單位時,煩請撥打電話:02-27208889/1999轉分機6485、6491,提供營業場所查詢案件之案號及電子信箱,商業處將協助洽詢相關單位後,儘速以電子郵件回復。
來源:
https://www.tcooc.gov.taipei/News_Content.aspx?n=AF9B8A86EC14B3FA&sms=87415A8B9CE81B16&s=30D33D04A670BE35